吴某等诉海口糖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案由: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口市秀英区书场村

海口银州宾馆

海口市秀英区律师事务所

海口市秀英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口民终字第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诚 单位:
这是一起环境污染索赔案件,审理本案主要涉及如下两个问题:
1.责任的认定。本案在归责方式上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审理中,被告方曾主张污染是由于人为制造的,且溢流入原告方养鱼的水库中的废水数量少,不足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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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1995)秀民初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口民终字第58号。
2.案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男,29岁,海口市秀英区农民。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40岁,湖北省人,海口银州宾馆职员。
诉讼代理人:陈创文、黄跃,海口市秀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口糖厂。
法定代表人:吴某1,厂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厂保卫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蔡凌西海口市秀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诚;审判员:吴军;代理审判员:韩青。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强;审判员:杨兹凤;代理审判员:裴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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