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某等诉海南台海旅行社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海律师事务所

新世纪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旅游局

海南省旅游汽车公司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中法行终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道勇 单位:
要正确审理本案,关键在于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1.关于责任主体确认的问题。
本案的关键是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究竟由谁承担。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车辆驾驶员所致。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认为驾驶员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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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7)振城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中法行终字第6号。
2.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荔某,男,192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女,193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唐志峰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南台海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莫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蔡某,该社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黄忠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海南省旅游汽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杨某1,海南省旅游局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柯某,男,1955年12月2日生,汉族,海南省旅游汽车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建华;人民陪审员:柯秉刚黄明江。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奇新;审判员:陈碧军;代理审判员:韩丽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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