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许昌市皇宝食品厂等买卖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许经一终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3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建设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的案件,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且基于此项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构成表见代理要具有以下要件:(1)无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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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0)魏经初字第398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许经一终字第13号。
2.案由: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宋某(又名宋某1),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系个体工商户。
被告(上诉人):许昌市皇宝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晁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郭江华许昌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又名李某1),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峰;审判员:胡琰峰韩建设。
二审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天法;审判员:张炳炎刘亚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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