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许昌市分行文峰支行诉许昌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名为“融资”实为“借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许经一初字第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宏召 单位:
处理好本案,关键是解决好以下问题:
1.关于合同的性质
本案中,虽然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许昌办事处(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许昌办事处)与副食品公司于1993年5月4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融资租赁合同,但从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合同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许经一初字第64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许昌市分行文峰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文峰支行)。
负责人:彭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武某,该行信贷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国许昌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以下简称副食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伟许昌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都糖酒副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都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波许昌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至诚盐业糖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总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丁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军;审判员李延波李东彬
6.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