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保险费率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终字第4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瑞华 单位:
这是一起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合同纠纷案,具有代表性。
近几年来,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情况越来越多,按照贷款人的要求,贷款购房者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否则银行不予发放贷款,从而使保险公司承保这一险种的业务量急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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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2001)开经初字第1609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终字第425号。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开元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舟雄福建厦门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厦门公司)。
诉讼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邓某,人保厦门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志铭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瑞华;代理审判员:戴卫真林芳。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远平;代理审判员:何春晓孙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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