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科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软件著作权犯罪中“非法经营额”的认定“陷阱取证”问题)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系南通科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龙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科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上海龙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

南通科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

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知刑初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金永南 单位:
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涉及软件著作权犯罪“非法经营额”的认定及刑事诉讼“陷阱取证”问题。
1.关于非法经营额的认定问题
软件的著作权价值包括软件产品本身通过发行、出租、许可、转让等实现的利益,也包括实现软件功能而形成的产品进入流...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知刑初字第18号。
2.案由:侵犯著作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邱华。
被害人:实耐宝有限公司(美国)。
委托代理人:胡洪亮钱开耘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南通科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邓园社区15组(如皋市科技创业园综合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诉讼代表人:戴某,系南通科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上海龙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闵塔路第X号标房-12。
法定代表人:潘某,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袁某,系上海龙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秦某,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南通科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如皋市。2014年1月1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旭东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上海龙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南通科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住上海市普陀区。2014年1月1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红丽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66年8月2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南通科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上海龙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住江苏省如皋市。2014年1月1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宗卫兵石海燕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纪建华;审判员:汤荣平;人民陪审员:施峰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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