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09565号裁定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8361号裁定书。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方某(笔名方舟子)。
委托代理人:彭剑,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兴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法制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
委托代理人:赵江宁,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屹;人民陪审员:毛立新、张红霞。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轶稚;审判员:付辉、齐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7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上诉人)方某诉称
我是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著有十余册科普图书、文集,十余年来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坚持科学理念,弘扬科学精神。但因我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学术腐败现象,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被告是每周四出版的《法治周末》的主办单位,其采编人员蓄意炮制诽谤、贬损我的文章。在我知悉侮辱、诽谤我的文章即将刊发时,特别致函于法制日报社社长贾某、总编辑雷某。但2011年3月30日的《法治周末》上仍然刊发了对我进行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的《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一文。文章专门收罗曾被我批评、与我有矛盾的人的言论,抛出有人曾揭发"方舟子抄袭"的陈年旧闻,传播诽谤言论,进行炒作。为此,我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制日报社删除"法制网"和"法治周末"网站上《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的侵权文章、停止侵害,在《法治周末》报纸和两个网站上刊登致歉信,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我的名誉,赔偿我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
2、被告(被上诉人)法制日报社辩称
涉案文章系由《法治周末》报刊登,并由"法治周末网(http://www.legalweekly.cn)"传播,法治周末报社是一家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法治周末(http://www.legalweekly.cn)"网站系由法治周末报社开办,其运营由法治周末报社负责,而"法制网"是北京法之光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该公司系经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报刊的主办单位是国家特殊规定,承担的是领导责任、行政责任,不是法律责任。原告对我们提出诉讼属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3月31日《法治周末》报纸的第62期,刊登了《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一文,全文共四个版面,内容涉及对方舟子为人的评价、方舟子涉嫌抄袭的三篇文章的情况介绍。此后全版文章又在法制网和法治周末上全文登载。
《法治周末》报是法治周末报社出版的报纸出版物,法治周末报社已取得法人资格。法制日报社系《法治周末》报的主办单位。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是经许可由北京法之光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北京法之光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也系取得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法治周末网(http://www.legalweekly.cn)是法治周末报社运营的网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11年3月31日出版的《法治周末》报纸。
2.律师见证书。
3.律师见证费发票。
4.网页浏览情况打印件及视频光碟。
5.法治周末报的营业执照。
6.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营业执照。
7.法治周末网(http://www.legalweekly.cn)营业执照。
8.当事人庭审陈述。
(四)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必须有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且主办单位以及主管机关与出版单位并非同一主体。主办单位对出版单位的责任,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出版单位取得法人资格的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办单位不对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某主张侵权的文章均系在出版单位取得法人资格后发表,应由上述出版单位独立承担责任,法制日报社不因其主办者身份对上述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五)一审定案结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某的起诉。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持原诉意见和理由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制日报社同意原判。
2.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3.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主张的侵权文章登载于《法治周末》报、法制网、法治周末网,相应的出版单位法治周末报社、北京市发之光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均已取得法人资格,主办单位不对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因此,方某主张法制日报社系本案适格被告缺乏依据。
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七)解说
人类的智力成果和观点、看法,都需借助物质化的形式才能呈现出来,物质化的载体也被称为作品,包括文字、口述、各种艺术形式等等。以发表作品为目的持续存在的物质形式即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互联网等,在我国出版上述出版物的机构被称为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
目前我国对出版物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出版单位和对出版物进行印刷、复制、发行的印刷单位、复制单位、发行单位的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复制、发行、进口行为,都必须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许可,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的,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要予以取缔,行为人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这种管理体制下,我国的出版行业体系中存在着"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特殊概念。
1993年6月29日新闻出版署发布了《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根据该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是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领导部门。具体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的关系,该规定明确"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且"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关于主办单位的职责,该规定进行了列举,其中包括有领导、监督出版单位遵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社(报、刊)方针、宗旨、专业范围,审核重要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为出版单位的设立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并创造其他必要条件,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审核出版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任免出版单位的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贯彻落实主管单位的有关决定和意见等等。也就是说,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均是现行出版管理体制中承担行政领导使命的机构,并非法律上的专门机构。
主办单位需要对出版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只有一种情形,即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出版单位的设立必须由主办单位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一系列的审核、许可后,要领取出版许可,随后还需经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的资格。出版单位设立之后就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所有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必须记载在该出版物的版权页的醒目位置。《法治周末》报首版右上角就记载了主办单位"法制日报社"。
本案原告主张的侵权文章,发表在法治周末报社出版的报纸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和北京法之光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上,而这该两个出版单位均已取得法人资格,系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出版单位。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法制日报社承担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主体不适格。
(程屹)
【裁判要旨】出版单位的设立必须由主办单位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一系列的审核、许可后,要领取出版许可,随后还需经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的资格。出版单位设立之后就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