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诉法制日报社名誉权、肖像权案 出版单位;单位责任;民事责任;法律责任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836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王轶稚

付辉

齐红

代理律师:

彭剑

曹兴龙

赵江宁

法官解说
人类的智力成果和观点、看法,都需借助物质化的形式才能呈现出来,物质化的载体也被称为作品,包括文字、口述、各种艺术形式等等。以发表作品为目的持续存在的物质形式即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互联网等,在我国出版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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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09565号裁定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8361号裁定书。
2、案由:名誉权、肖像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方某(笔名方舟子)。
委托代理人:彭剑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兴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法制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
委托代理人:赵江宁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屹;人民陪审员:毛立新、张红霞。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轶稚;审判员:付辉、齐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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