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诉陈某名誉权案 个人在媒体上的评价言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349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轶稚

李洹

袁芳

代理律师:

李维强

孔小宁

法官解说
目前,电视台有这么一类贴近百姓生活,让百姓在电视节目中讲述自己家的矛盾纠纷,有专家在节目中点评并帮助百姓解决家庭问题的家庭情感类节目。此类节目,涉及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所常见的问题,因此受到了很多观众的喜爱。在这类电视节目中...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550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3493号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姚某。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李维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小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代理审判员:白小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轶稚;代理审判员:李洹、袁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