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 逃逸 冒名顶替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2)同刑初字第6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金玲

洪长青

陈玲玲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陈某让其母亲冒名顶替为肇事驾驶员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驾车与其他机动车相碰撞,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让他人冒名顶替,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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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2)同刑初字第6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交通肇事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太贵。
被告人陈某,男,1993年3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小明卢江南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玲;人民陪审员:洪长青、陈玲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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