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诉睢宁县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 民事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好意施惠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徐民终字第175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好意施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在我国民法上虽未规定,但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如好意同乘等。好意施惠关系是德国判例学说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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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2)睢民初字第017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徐民终字第1755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胡某1(又名胡某2,曾用名胡某3)。
委托代理人:孙某,胡某1之夫。
委托代理人:曹大民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睢宁县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云,该公司经理。
二审委托代理人:吴治中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睢宁县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中心主任。
二审委托代理人:赵从秀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睢宁县天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从秀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尤飞;人民陪审员:陆裕林鲍书香。
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国渠;代理审判员:李琳石镜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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