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强奸案 言词证据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2)南铁中刑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2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琳 单位:
使用麻醉药物进行犯罪活动,如强奸、抢劫等,是近年上升较快的常见犯罪手段。尤其是强奸案,具有隐蔽性、隐私性、损害后果不明显性的特点。这种手段所带来的后果之一是部分证据灭失,以至于缺乏通常必要的证据。对此,本案已有所反映,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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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2)南铁中刑初字第2号。
2.案由: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1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连生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余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波;审判员:李琳;代理审判员:石斌
6.审结时间:200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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