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七台河市长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买卖合同 合同成立 举证责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七民商终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孙燮文

钟立

张文艳

代理律师:

谢福玲

法官解说
《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它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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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七民商终字第12号
2、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市长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福玲,黑龙江省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苏某1,男,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世军;审判员:李佰峰;人民陪审员姜飞飞。
二审法院: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燮文;审判员:钟立;代理审判员:张文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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