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春芳

李晓丽

王振刚

代理律师:

黄永鑫

法官解说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多发性案件,由于两罪之间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寻衅滋事行为中产生伤害结果的情况下如何准确定性,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难题。笔者从理论出发结合审判实践,对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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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21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桂瑾。
被告人:刘某某,2013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 2009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1, 2013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永鑫,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2, 2013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2014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杨春芳,代理审判员:李晓丽人民陪审员:王振刚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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