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自首;过失犯罪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春芳

田艳苹

李晓丽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1在事发后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属自首行为。但在司法事务中也存在"先逃跑后投案"的问题,如何...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2号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婵。
被告人:王某1,2013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杨春芳,审判员:田艳苹,代理审判员:李晓丽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