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缓刑;社区矫正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6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春芳

何爽

王振刚

法官解说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是我国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缓刑这一刑罚的具体适用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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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60号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桂瑾。
被告人:被告人焦某某,2014年7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杨春芳,代理审判员:何爽人民陪审员:王振刚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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