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谢某合伙修建“艺术宫”案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绵中法民再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5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三个诉讼程序,其争议主要有三个问题。
1.王某与谢某合伙修建“艺术宫”的合同是否有效。
对此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的意见,认为王某与谢某所签订的关于合伙修建“万佛艺术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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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1995)涪法民初字第894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绵中法民终字第137号。
再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绵中法民再字第42号。
2.案由:合伙修建“艺术宫”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39岁,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绵阳市川剧团干部,住绵阳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田某,绵阳市广播电视大学教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吴雪绵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谢某,男,53岁,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绵阳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古军绵阳市第二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姚建绵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薛森江绵阳市涪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四川樊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樊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总裁。
诉讼代理人(一审):石庆贵绵阳市第二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杨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德如;审判员:白焕元张兴国。
二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胥洪寿;代理审判员:陈保良张兵。
再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国华;审判员:蒋敏;代理审判员:杨春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22日(依法延长审限)。
再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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