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不服三台县税务局税收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绵法行终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1.本案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比较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营业税细则规定,“生猪经营应在收购环节缴纳产品税,在销售环节缴纳营业税”。对此,四川省税务局川税(1985)第36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国营、集体单位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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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1994)三法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绵法行终字第4号。
2.案由:不服税收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苏某,男,24岁,汉族,个体屠商,住四川省三台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蒋文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省三台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袁某,该局副局长;古某,该局征管股副股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昌兴;审判员:徐安银邓文武。
二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开贵;审判员:李文清蒋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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