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诉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金牛万达店、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消费者 销售者 食品安全标准 赔偿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23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廖方

尹英

廖萍

法官解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关系难以确定,案由亦不统一,本案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审理。本案明确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还可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一方面,本案判决明确了消...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605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23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代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告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金牛万达店。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1号1栋超市楼Z-B1号。
负责人施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东三段40号附1号银河商业广场营业房三区三楼十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一审审判员:张化全
二审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廖方;审判员:尹英;代理审判员:廖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