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陈某、陈某1合伙协议案 收益权;股权;附条件;合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裁定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民裁定字第2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卜烈珍

黄其雄

黄富丽

代理律师:

龙世军

法官解说
本案系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因利润分配引发纠纷案,当事人存在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二被告是否享有雷乙石场的股权;原告可否以雷乙石场出现亏损,而二被告作为担保为由吞并二被告在雷乙石场40%的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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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4)民字第678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民裁定字第24号裁定书。
2、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龙世军,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
被告(上诉人):陈某1。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农耀星;审判员:刘星彬;人民陪审员:林静。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卜烈珍;审判员:黄其雄;代理审判员:黄富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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