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某2、屠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清算 信义义务 侵害债权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军欢

皮妍蓉

韩文江

郑雯晴

代理律师:

耿宏鸣

王伟江

庄学军

法官解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清算人的优势地位,通过提供虚假资产负债表等材料骗取公司注销登记,从而逃避公司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向存有过错的公司股东进行追偿。
(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人的义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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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丰禾路付25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宏鸣、王伟江,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2,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屠某,女,194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庄学军,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蒋慧;书记员:朱丽。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军欢;代理审判员:皮妍蓉、韩文江;书记员:郑雯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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