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辉蔬菜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案 民事 相邻关系 侵权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26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雷先恩

赵魄力

张朝利

赵魄力

周晓庄

法官解说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三辉公司的租用土地与辰河建司施工的土地有部分重叠,两者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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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1)铜法民初字第0255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269号判决书
(二)案由
一审案由:财产损害赔偿
二审案由: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重庆三辉蔬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某,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铜梁县人,居民,住铜梁县。
委托代理人雷先恩,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家祥,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赵魄力,重庆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审委托代理人:张朝利重庆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赵魄力,重庆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铜梁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某,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晓庄,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小东;审判员:张显霖;人民陪审员:唐明友。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登文;代理审判员:王兵刘静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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