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案 脑死亡与临床死亡对工伤认定的影响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66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卫红

邓军

余秋白

代理律师:

简志彬

法官解说
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争议,一直是行政审判中的难题。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22日刊登的《南通审结一起工伤诉讼案--法院认定脑死亡不能作为判断公民死亡时间的依据》一文,也代表了现时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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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85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66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不服工伤认定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简志彬,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
委托代理人:马某、谢某某,该中心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涛,人民陪审员尹春生,李月桂。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卫红,审判员邓军,代理审判员余秋白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4年3月4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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