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诉覃某劳动争议案 非法用工 工伤保险待遇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民三终字第1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群民

陈明华

王英佑

代理律师:

邓成华

苏靖文

陈存江

法官解说
本案的原告滕某在仲裁过程中,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混淆了劳动能力鉴定及司法鉴定的概念及性质。劳动能力鉴定和司法鉴定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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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28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民三终字第123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滕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邓成华广西论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苏靖文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覃某。
委托代理人陈存江,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宁彩霞;审判员:梁祯;人民陪审员:周志丽。
二审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群民;审判员:陈明华;代理审判员:王英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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