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南通祥泰面粉有限公司等借款质押合同案 质押合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南通金平川律师事务所

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二初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7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樊建兵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信用社与祥泰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认定。
首先,本案中质押合同名为“权利质押合同”实为动产质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与动产质押合同的区别在于质押标的一个是“权利”、一个是“动产”。《担保法》对可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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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二初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质押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通州市金沙镇新金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颖江苏南通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祥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市二甲镇解放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告:南通中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唐闸镇河东南路74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1,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文凤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樊建兵;审判员:张亚军;代理审判员:杨新祥
6.审结时间:200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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