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 不作为型医疗过失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

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通中民终字第04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7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勇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人民医院反复强调被告对原告进行高压氧治疗符合医疗常规,被告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发生视网膜病变的根本原因是早产儿、超低体重儿,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要追究医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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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9)崇民一初字第000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通中民终字第0442号。
2.案由: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1,系张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张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的祖父。
委托代理人:徐海兵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缪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蔡斌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达军;审判员:沈永斌;人民陪审员:吴更生。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玮;代理审判员:罗勇卢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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