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抵押物转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一终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任智峰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出卖人将出售的房屋向银行办理了贷款抵押,受让人认为房屋转让行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且未告知房屋抵押情况,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
对于抵押物的转让,我国立法从《民法通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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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8)崇民一初字第093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一终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审):孙东强、施瑜江苏南通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施瑜江苏南通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审):汪伟、陈七星江苏南通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高彬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军;审判员:唐雯青;人民陪审员:陈荣。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智峰;代理审判员:顾春晖罗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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