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诉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等人格权案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84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6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蔡峰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与厦航之间存在多种不同性质的纠纷,双方矛盾由来已久,本案所涉纠纷从本质上均由双方劳动争议纠纷衍生而来,在诉辩过程中,形成如下时间有序但主次有别的诉讼焦点:(1)厦航2005年发函的行为以及2006年签订调解意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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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2740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8432号。
2.案由:人格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范某,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合肥金龙架业公司员工,现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张起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庞文爱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瑜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阳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树伟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立云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号一层大厅。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隋某,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旅行社总社北京中旅大厦售票处副总经理,住北京市宣武区。
一审委托代理人:郭伟北京市四海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川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峰;人民陪审员:冯立森王秀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蔚林;代理审判员:薛妍曹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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