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李某1、乔某名誉权纠纷案 在亲属结婚当日实施不当行为引发名誉侵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某百货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608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6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江恒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乔某的行为的确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乔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以说原审法院判决主文的内容并无不当。但是,判决书的“本院认为”应当注重说理,做到“驳”“立”结合。原审判决的“本院认为”的部分立论不够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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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290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608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80年出生,某百货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2,男,1960年出生,司机,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上诉人):乔某,女,1954年出生,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3,女,1949年出生,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上诉人):李某1,男,1951年出生,退休司机,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4,女,1957年出生,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蔚林;审判员:刘苑薇何江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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