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诉北京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肖像权案 精神损害抚慰金;公开致歉;肖像权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博纳美涛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市经天纬文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442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蔚林

刘苑薇

王军华

代理律师:

杨希光

郑伟

法官解说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普通百姓对于容貌的美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上各种整形美容医院随之孕育而生。为了招揽更多顾客,博得业内激烈竞争的一席之地,整形美容医院想尽各种方法对自己提供的整形美容项目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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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0322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442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肖像权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范某,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博纳美涛传播有限公司演员。
委托代理人杨希光北京市经天纬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9号楼0923、9328、9210号。
法定代表人毕志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李戈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蔚林;代理审判员:刘苑薇、王军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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