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022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6298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神州一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崔某,北京神州一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主管。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神州一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某,北京长信长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冯媛独任审判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李蔚林 刘苑薇 何江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7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北京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思梦世家公司)诉称: 2012年11月13日我公司与申某订立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由我公司对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进行装修设计,价款3000元。2012年11月19日,双方就该房屋订立了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分别由双方提供部分材料,由我公司依据设计合同即行装修施工,约定工程造价44 700元,开工时间为2012年11月20日,工期为60天。并约定开工3日前支付工程款24 500元,工程进度过半支付17 900元,余款23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施工过程中申某要求变更设计中使用的水管材料,并在我公司将厨房餐厅吊顶施工完毕后,要求变更设计,拆除原吊顶后重新施工,又在油漆工施工中要求脱离施工规范施工,我公司告知其危险后仍坚持己见。我公司按照其要求施工后,其又拒绝对该项施工签字确认。我公司施工完毕后拒绝验收,尚有部分款项未支付给我公司,由此双方产生纠纷。后申某在搜狐家居网站发表"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可信赖的公司"的文章及图片。在一起装修网上发表"公开思梦世家的骗人内幕"、"思梦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骗人公司"、"投诉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三篇文章及图片。并在第一网上发表"思梦世家装饰公司--业主不可信任的公司"的文章及图片,散布不实信息,恶意丑化我公司的商业信誉,给我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我公司认为,企业的商业信誉受法律保护,申某公开散布虚假信息,损害我公司的声誉已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申某、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狐公司)立即删除搜狐家居网上"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可信赖的公司"的文章及图片;要求申某、北京神州一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神州一起公司)立即删除一起装修网上"公开思梦世家的骗人内幕"、"思梦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骗人公司"、"投诉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三篇文章及图片;要求申某在搜狐家居网页面及神州一起网页面连续一个月登载道歉声明;要求申某支付公证费1020元,赔偿损失8万元,搜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求申某支付公证费1420元,赔偿损失2万元,神州一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申某、神州一起公司、搜狐公司承担。
搜狐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将搜狐家居网上的相关文章及图片暂时删除,如果法院判决要求删除,我公司将永久删除。对于思梦世家公司损失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并没有损害思梦世家公司的名誉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神州一起公司辩称:论坛本身是一个开放交流的平台,我们网站只需审查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自由发表意见。申某上传的相关文章及照片是对事实的陈述,不是恶意诽谤,且相关文章已暂时删除,如果法院判决要求删除,我公司将永久删除,对于思梦世家公司的经济损失,我公司不同意承担。
申某辩称:思梦世家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造成我家漏水,给我及楼下住户造成很大损失,中间双方也进行过调解,但思梦世家公司没有按调解约定履行,故2013年4月1日我在网站上上传了照片并发表了文章,我是实事求是陈述这件事,没有故意歪曲事实,现我们为装修问题已产生诉讼,我认为我在论坛上发表文章及图片是消费者投诉的途径,并没有侵犯思
梦世家公司的名誉权,故不同意思梦世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2013年3月25日,申某在神州一起公司运营的"一起装修网"上发表了《投诉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帖子,此帖以第一人称写道:"我是2012年11月13日与思梦世家签订装饰合同......";"可是今天是3月25日,工程至今未完成,未验收。从水电、木工到瓦工都是重复返工(2-10遍,原因是监理验收不合格),就在上周物业半夜给我打电话,楼下投诉屋顶漏水,我家水管接口泄水。现在墙面不平,部分地方起泡,石膏线刷漆有色差,不平直,对角极不规矩......";"天下的业主,找装修、看家具、购主材,千万要深思而行,不要被一些花言巧语所欺骗。思梦世家这种公司就更不可信了"。2013年4月1日,申某在"一起装修网"上发表《思梦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骗人公司》的帖子,写道:"思梦世家装饰有限公司是一家皮包公司......";"更可恶的是思梦世家总经理,大骗子杨某,都打不通电话";"我不相信思梦世家这种商家还能生存几天";申某还在该网站上发表标题为《公开思梦世家的骗人内幕--看思梦世家装修图片》的帖子,并贴上装修图片。
2013年5月3日,思梦世家公司对帖子的内容进行了公证,支付公证费2440元。此外,思梦世家公司在一起装修网上进行
推广而支付推广费14 000元。
思梦世家公司称在对帖子的内容进行公证前要求搜狐公司、神州一起公司将网站上申某发的帖子及图片删除,但该两家公司均未予删除。搜狐公司、神州一起公司均不认可思梦世家公司在对帖子的内容进行公证前发过删除通知,均承认2013年5月3日思梦世家公司对帖子的内容进行了公证后向其要求删除帖子,在接到法院起诉书后将该两网站相关帖子及图片给予暂时删
除。
思梦世家公司就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申某家装修隐蔽工程验收单。2、申某家装修水路管变更单。3、申某家装修工程验收单。4、保全证据公证书。5、思梦世家公司与"一
起装修网"工作人员互发信息记录。
申某就其反驳意见提交如下证据:1、申某与思梦世家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及工程施工合同。2、申某与思
梦世家公司装饰装修纠纷诉讼材料。
3、一审判案理由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虽有在网络论坛上发表言论的权利,但其权利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本案中,在《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可信赖的公司》、《投诉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思梦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骗人公司》、《公开思梦世家的骗人内幕--看思梦世家装修图片》等帖子中,申某使用了"被一些花言巧语所欺骗"、"思梦世家这种公司就更不可信了"、"不可信赖"、"招几个人来跑腿就可以成立一公司"、"公司最后会耍赖"、"骗人公司"、"皮包公司"、"大骗子"、"骗人内幕"等带有贬损性语言,致使他人对思梦世家公司评价降低,侵犯了思梦世家公司的名誉权,故申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搜狐公司及神州一起公司在接到思梦世家公司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与申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思梦世家公司要求申某、搜狐公司、神州一起公司删除涉案文章及图片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思梦世家公司要求申某及搜狐公司连带赔偿公证费1020元,要求申某及神州一起公司连带赔偿公证费142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思梦世家公司要求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法院酌定为2万元,搜狐公司与神州一起公司各负担1万元,申某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4、一审定案结论
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停止侵害,申某在"搜狐家居网"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许可),消除影响。二、北京神州一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停止侵害,申某在"一起装修网"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许可),消除影响。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北京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公证费一千零二十元。四、北京神州一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北京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公证费一千四百二十元。五、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北京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六、北京神州一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北京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七、驳回北京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后,搜狐公司及神州一起公司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搜狐公司上诉称: 1、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本案一审法院应等待思梦世家公司与申某之间装修合同纠纷诉讼的审判结果再行判决,一审法院程序违法。2、认定事实不清。申某在我公司网站上发表的文章不存在明显损害思梦世家公司名誉的言辞,思梦世家公司对申某家的装修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我公司网站有媒体监督责任,判决侵权不当。思梦世家公司的损失不是我公司登载申某文章造成的。3、适用法律不当。首先,我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网站上的文章没有明显侮辱、诽谤言论,其次我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仅是信息储存空间的提供者,即使构成侵权,也不是共同侵权,应区分责任。综上,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关于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判决内容,驳回思梦世家公司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神州一起公司上诉称: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我公司在接到思梦世家公司删帖通知前,并不知道该帖侵害了思梦世家公司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我公司接到删帖通知的具体时间,我公司仅同意就接到删帖通知后扩大损失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改判一审法院判决第六项为对思梦世家公司损失7253.52元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一审诉讼费42.75元。申某对一审判决有异议,但未上诉。思梦世家公
司同意一审判决。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在二审审理中,申某补充提交了北京矿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分公司草桥项目部证明、2013年6月20日思梦世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书写的维修协议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9631号民事调解书,以证明思梦世家公司为其提
供的装修服务存在装修质量问题。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五)二审判案理由
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服务系统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申某因对思梦世家公司为其家庭装修施工质量不满意,在"搜狐家居网" "一起装修网"家居论坛上粘贴了其个人对思梦世家公司的评论文章,"搜狐家居网"、"一起装修网"的家居论坛系为广大装修业主提供自由发布观点、评论、进行交流的网络服务平台,网络用户可以在论坛里自由发布言论,因此,网络用户在论坛中发布对商家的批评、意见,即使使用了一些过激的言辞,只要不超出正常合理的评论限度,不应
认定为侵权,商家应当予以容忍。
经本院查明,思梦世家公司为申某家提供的装修施工服务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申某在"搜狐家居网"论坛上发布的《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可信赖的公司》一文中虽有个别过激词汇,但纵观整篇文章并没有侮辱诽谤思梦世家公司的内容,作为评论性文章并未超出消费者对商家服务正常评论的限度,《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可信赖的公司》一文未构成对思梦世家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原审判决认定申某、搜狐公司发表、登载该文章对思梦世家公司构成名誉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不当,本院对思梦世家公司要求申某、搜狐公司承担《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可信赖的公司》一文侵害名誉权
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申某在神州一起公司运营的"一起装修网"上发布的《投诉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思梦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骗人公司》、《公开思梦世家的骗人内幕--看思梦世家装修图片》等帖子中,使用了 "骗人公司"、"皮包公司"、"大骗子"、"骗人内幕"等大量带有人身侮辱、贬损性的语言,已经超出了对商家服务本身的评论,足以导致他人对思梦世家公司信誉产生负面评价,侵犯了思梦世家公司的名誉权,故申某应当对其在"一起装修网"上发布的3篇文章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神州一起公司作为"一起装修网"的运营商,系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不是侵权文章的发布者,并非直接侵权人,其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文章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在接到思梦世家公司通知前,神州一起公司并不明知申某上传的文章构成侵权,故原审判决神州一起公司与申某一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不妥,本院予以改判。思梦世家公司称其在对帖子的内容进行公证前后都通知过神州一起公司删除帖子,神州一起公司否认思梦世家公司于公证前通知过其删帖,称思梦世家公司是在2013年5月3日对帖子公证后向其发出的删帖通知。鉴于思梦世家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对帖子进行公证前通知过神州一起公司删除帖子,现思梦世家公司、神州一起公司均认可思梦世家公司是在2013年5月3日对帖子公证后向神州一起公司发出的删帖通知,故本院认定思梦世家公司于2013年5月3日对帖子公证后向神州一起公司发出了删帖通知。神州一起公司在本院审理中同意对接到删帖通知后扩大损失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
不持异议。
对于搜狐公司上诉所称原审法院应等待思梦世家公司与申某之间装修合同纠纷诉讼的审判结果再行判决,程序违法问题,经本院核实,不能成立。
(六)二审定案结论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02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022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七项。三、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02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北京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公证费一千四百二十元。四、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022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北京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北京神州一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申某赔偿北京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中的七千二百五十三元五角二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如申某逾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致歉义务,将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申某负担。六、驳回北京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七)解说
本案系网络名誉侵权案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新的媒体形式,越来越深入我们的生活。虽然以往法律关于名誉侵权案件的一些规定仍可适用于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审理,但与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的名誉侵权案件相比,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在侵权主体、侵权责任构成、侵权损失的承担等法律问题上确有其独特之处。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侵权案件的法律规定,仅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一些部门规章中作了原则性规定,不够具体细化,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亟待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法律标准与执
法尺度。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主要存在这样几个法律问题:1、涉案四篇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2、侵权的主体如
何认定。3、网站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1、涉案四篇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复: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申某因对思梦世家公司为其家庭装修施工质量不满意,在"搜狐家居网"、 "一起装修网"家居论坛上粘贴了其个人对思梦世家公司的评论文章,是否认定申某撰写的文章构成侵权,首先应该审查申某文章中内容反映的问题是否基本属实,其次,还要分析文章的性质及上载文章网页的主题。即文章写作的背景、写作的目的、发布文章网页的栏目性质。再次,根据文章的性质及上载文章网页的主题来衡量文章的内容是否在合理容忍的限度内。经本院庭审核实,思梦世家公司为申某家提供的装修施工服务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申某文章中内容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没有捏造或虚构事实。涉案文章登载在"搜狐家居网"、"一起装修网"的家居论坛网页上,家居论坛系为广大装修业主提供自由发布观点、评论、进行交流的网络服务平台,网络用户可以在论坛里自由发布言论,因此,网络用户在论坛中发布对商家的批评、意见,即使使用了一些过激的言辞,只要不超出正常合理的评论限度,不应认定为侵权,商家应当予以容忍。申某在"搜狐家居网"论坛上发布的《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可信赖的公司》一文中虽有个别过激词汇,但纵观整篇文章并没有侮辱诽谤思梦世家公司的内容,作为评论性文章并未超出消费者对商家服务正常评论的限度,《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可信赖的公司》一文未构成对思梦世家公司名誉权的侵害。申某在神州一起公司运营的"一起装修网"上发布的《投诉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思梦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骗人公司》、《公开思梦世家的骗人内幕--看思梦世家装修图片》等帖子中,使用了 "骗人公司"、"皮包公司"、"大骗子"、"骗人内幕"等大量带有人身侮辱、贬损性的语言,已经超出了对商家服务本身的评论足以导致他人对思梦世家公司信誉产生负面评价,应认定构成侵权。
2、侵权的主体如何认定。申某在"搜狐家居网"论坛上发布的《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可信赖的公司》一文 未构成侵权,登载该文的搜狐公司自然也谈不上侵权问题。申某在神州一起公司运营的"一起装修网"上发布的《投诉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思梦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骗人公司》、《公开思梦世家的骗人内幕--看思梦世家装修图片》3篇文章构成侵权,那么,神州一起公司是否也为侵权主体呢?应当说,神州一起公司在本案中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并非侵权文章的作者、发布人,不是直接侵权人,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神州一起公司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呢?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本身不构成侵权,但对直接行为人起到了诱导、帮助作用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规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立了"避风港"原则,神州一起公司作为"一起装修网"的运营商,其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文章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在接到思梦世家公司通知前,神州一起公司并不知道申某上传的文章构成侵权,神州一起公司对思梦世家公司通知删帖前的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神州一起公司接到删帖通知后未即使删除侵权文章,应对扩大损失的部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本案的判决对净化网络环境,引导、规制网站论坛、评论平
台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了司法审判的法律导向作用。
(李蔚林)
【裁判要旨】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本身不构成侵权,但对直接行为人起到了诱导、帮助作用的,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