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北京静安金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金九成物业管理中心、南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089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7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郑娟 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1.职务行为的含义
职务行为是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和核心要素。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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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1604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08989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何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严某,中国政法大学学生。
一审委托代理人:杨某,中国政法大学学生。
二审委托代理人:钟某,中国政法大学学生。
被告(被上诉人):南某。
被告(上诉人):北京静安金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静安保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单位业务经理。
被告(上诉人):北京金九成物业管理中心(下称“物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单位执行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海平;审判员:王延军;代理审判员:陈映红。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春燕;代理审判员:李明磊石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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