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精神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二终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6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凯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责险条款一般约定对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不予赔偿。本案交强险死亡伤残赔付限额是5万元,如实际赔偿不包括精神抚慰金或虽包括精神抚慰金但赔偿总额不超过5万元,不会发生争议。问题在于:如果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且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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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二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二终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男,1970年10月15日生,住兴化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思民江苏泰州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人民西路11号。
负责人:戴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爱军江苏南通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邢毅。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小红;审判员:江龙陆久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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