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诉沈阳恒久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案
案由: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太极集团有限公司

太极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五中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3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曹柯 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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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五中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某,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某,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沈阳恒久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东沟3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恒春堂药房,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130号。
负责人:谢某,该药房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丁军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该药房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柯;代理审判员:陈秀良杨丽霞
6.审结时间:200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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