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卖宁则事由 提示阅读义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恩融律师事务所

恩融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民终字第057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秀良

夏东鹏

王丽丹

代理律师:

邓贻钊

法官解说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往往会在条款中规定一定的免责条款。当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发生时,保险人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一结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要看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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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0604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民终字第05757号判决书。
2.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思融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余思荣,恩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贻钊,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玖,中国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中国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高婷桦。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秀良;审判员  夏东鹏;代理审判员  王丽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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