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某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民终字第4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7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安洁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如何区分“一房两卖”与借用他人名义买房。
“一房两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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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某一初字第271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民终字第485号。
2.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陆某,男,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洪奎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劳动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辉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王某,女,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高峰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炯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国军;审判员:王军孙建英。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卫东;审判员:楼晓东王安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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