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洪门乡车站村村民委员会诉汪某企业产权转让合同案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1998)海经初字第2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书印 单位:
本案是一起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是一种新类型的案件,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1.原、被告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企业产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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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1998)海经初字第283号。
2.案由: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洪门乡车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亮江苏省连云港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39岁,农民。
诉讼代理人:方美军江苏省连云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黄以双
6.审结时间:199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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