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建德美工艺品有限公司不服泉州市劳动局罚款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行终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福建省首例台商独资企业不服劳动行政机关以违法使用童工所作行政处罚而引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
1.本案被告认定原告违法招用童工提出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法定事实要件成立?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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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1997)鲤行初字第1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行终字第10号。
2.案由:不服劳动局罚款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泉州市建德美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曾培宇、林琛,泉州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劳动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局干部。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庄善裕泉州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扬左杰;审判员黄友忠魏献平。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夏惠英;代理审判员:刘雅林张国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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