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作家协会

北京市作家协会

黑龙江省作家协会

《农民日报》文化部

北京市有色金属工业局

国家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终字第183、184、185、186、187、1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辛尚民 单位:
随着互联网络在我国的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也开始诉诸法院,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领域。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再加上互联网络本身的特点,这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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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知初字第53、54、55、56、57、5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终字第183、184、185、186、187、188号。
2.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北京市作家协会副主席。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1,女,黑龙江省作家协会作家。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农民日报》文化部主任。
原告(被上诉人):毕某,女,北京市有色金属工业局作家。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2,男,作家。
共同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汤某,国家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负责人。
共同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杨黎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庞正中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宋宏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柏勇;代理审判员:李东涛;人民陪审员:孟均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来客;代理审判员:张广良苏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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