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考美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裁定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11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文煊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以《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提出争议申请的主体资格问题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可以以此提出争议或者异议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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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1172号。
2.案由:不服商标争议裁定。
3.诉讼双方:
原告:迈考美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里兰21152-6000,思帕克,拉围盾,瑟科18号。
法定代表人:W,副总顾问兼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张宏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毅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乔某,该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西安新兴号调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号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颖;审判员:苏杭;人民陪审员:唐晓君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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