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马哈株式会社诉得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伴奏音乐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立辉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伴奏声音乐作品的独创性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于判断独创性的标准问题,我国《著作权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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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著作权属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雅马哈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静冈县滨松市中沢町10番1号。
法定代理人:伊某,该会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涌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得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美得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404栋西3楼。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国乐琴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十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郅某,该公司经理。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艳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薇;代理审判员:宋光梁立君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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