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人民教育出版社等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陕民终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闫晓秦 单位:
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李某与版权代理公司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和人教社与李某因侵犯著作权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
李某在其委托书中,仅委托版权代理公司代理其处理人教社使用其散文作品《打碗碗花》、《赶花》的著作权事务,未涉及其散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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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西中法民二重初字第05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陕民终字第12号。
2.案由:侵犯著作权、版权代理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女,58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陕西省作家协会作家。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赵瑞蔺、惠批修,陕西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人民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马某,社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丁某,该社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某,该社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权绍宁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陕西版权代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于忠诚陕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韩力陕西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羿克西安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绍梁;代理审判员:齐放朱春燕。
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樊云;代理审判员:桑学礼闫晓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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