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诉启东市章震贺卡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藏宝艺术画廊

上海东区物业置换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知初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黎淑兰 单位:
1.被告章震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对系争贺卡是否包含了原告作品内容的争议事实,受诉法院将其与原告创作的国画《清山影横》、《春来桃花》、《清风幽篁》进行了对比。对比的结果是,两者从构图、技法色彩的处理上基本相同,只是贺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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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知初字第24号。
2.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秦某,男,汉族,1955年4月7日出生,上海藏宝艺术画廊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吴某,上海东区物业置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启东市章震贺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章某1,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何国良,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汇兴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柯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丽珍;代理审判员:贝咏庆黎淑兰
6.审结时间:199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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