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布雷克展示公司诉上海喜玛拉雅广告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二中知初字第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晨 单位:
本案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抄袭、模仿竞争对手广告特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分析:(1)模仿和抄袭都是著作权上的概念。抄袭指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原封不动地当作自己的作品使用。著作权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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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二中知初字第93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Mark Bric Display AB(马克·布雷克展示公司)。
法定代表人:K(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士英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喜玛拉雅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某,上海喜玛拉雅广告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林建华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晨;审判员:薛春荣;代理审判员:陈默
6.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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