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富仁乡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等不服陕西省人民政府土地确权案
案由:
土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周至县司法局

周至县水电局

陕西省土地管理局

陕西省第四律师事务所

周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周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兴平市土地管理局

兴平市政协

文书字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行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龙凌 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较大的有以下三个问题:
1.除土地证外其他土地权属证据材料的效力问题。
龙兴村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据材料中,土地证只有五份,证上所载的土地与争议地面积相差较大。但该村提交的在农业合作化、特别是“四固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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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行终字第1号。
2.案由:不服土地确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周至县富仁乡新农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穆某,主任。
二审委托代理人:穆某1,该村村民。
原告(被上诉人):周至县水电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某,周至县司法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尚某,周至县水电局干部。
被告(上诉人):陕西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某,省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谭某,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周户陕西省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兴平市汤坊乡龙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岳某,该村村民。
二审委托代理人:尹某,该村村民。
第三人(被上诉人):周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任某,县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许某,周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周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兴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任某1,市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蔡某,兴平市土地管理局干部。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彭某,兴平市政协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志强;审判员:杨桂全崔战友;代理审判员:邵永利李玲。
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如山;审判员:傅深铭宋龙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5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2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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