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1996)刑初字第02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东金,代理检察员叶建生。
被告人:马某,又名马某1,男,19岁,汉族,安微省寿县人,农民,1995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武安;人民陪审员:叶水燕、潘曼丽。
(二)诉辩主张
1.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5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马某与同乡董某到十里部队附近的山上游玩,当行到武安镇果牧场朱山时,被告人马某抓了一只蚂蚱包在干草中,用打火机点燃后扔在路边,引起火烧山。经工程师现场测算鉴定,过火面积47.1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4 042元。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放火罪,请依法判处。
2.被告人的辩解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三)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5年4月间,被告人马某由皖来长泰十里部队机砖厂打工。同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马某休息无事,招同在该厂打工的老乡董某一起到机砖厂附近的山上游玩。返回时,董某在前面边走边看书,被告人马某跟在其后。当漫步到武安镇果牧场朱山(山名)张某承包的龙眼园的便道时,被告人马某在路上捉到一只蚂蚱,又就地取了一把干草裹着拿在手上,用打火机将其点燃烧着玩。后将烧剩下的火种扔在路边,随意踩了一脚就离去了。由于火种没有踩灭,引燃了周围的杂草,火势渐渐蔓延。在附近干活的薛某发现山地着火了,就忙骑自行车寻纵火者,在离现场百米远左右的拐弯处追上了被告人马某和董某,将他们喊住并质问,被告人马某便承认是其所为。在薛的敦促下被告人即返身赶回扑火,但未能扑灭。果牧场场长郑某闻讯赶来时,被告人马某就与其前往十里部队机砖厂挂电话报警,同时又叫了八至九个人到山上灭火。后在群众的奋力扑救下,才将大火扑灭。酿成过火面积47.1亩,烧毁用材林和活立木畜积量45.94立方米,烧死杉木幼林1 560株,烧死烧伤果树204株,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4 042元。审理中,被告人马某已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 2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有现场目击者和知情人董某、薛某等5人证实,1995年10月22日下午4时许,在武安镇果牧场朱山发生火烧山,与被告人马某交代的纵火时间、地点相一致。
2.薛某又证实,当她发现山上着火后,骑自行车在一百米左右处追上两个年轻人,责问是谁放火时,被告人马某便承认是其所为等情节,与被告人的交代能相互一致。
3.长泰县武安镇林果场的报案材料;长泰县防火办公室的证明材料;福建省长泰县气象局的证明材料。
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所示的发案地点,与被告人供述和辨认的作案地点相吻合。
5.有火烧现场损失的鉴定书。
6.以上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四)判案理由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为玩耍在野外将燃剩下的火种随意扔在地上,仅用脚踩了一下就离去。对此,被告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酿成了火烧山的发生,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24 042元,危害了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放火罪,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引用法律不当,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作出如下判决:
马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六)解说
马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这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1.放火罪指故意用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故意犯罪,其主观方面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公共财物烧毁,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失火罪是过失犯罪,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火灾,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火灾,结果造成重大损失。由此可见,放火与失火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火灾后果,具有什么样的心理态度。
2.在本案中,从行为人马某行为的主观方面分析,其是为玩耍而点火,将燃剩下的火种随意扔在地上,并用脚踩了一下就离去。他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自己踩了一脚就能够避免火种继续燃烧,结果酿成了火烧山的发生。并且在发生火灾后,马某也积极参与扑火,显然他也不愿意看到发生火灾的严重后果,因此马某在本案中,并未有放火的故意,不成立放火罪。马某的行为造成火烧山,直接经济损失24 042元,严重危害了公共财物安全,应认定为失火罪。
因此,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的定性是正确的。
(郑伟星)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66 - 16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