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吴某1诉符某侵权赔偿案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环保办

海南省卫生学校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卫生学校

刚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口民终字第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少江 单位:
这是一起较特殊侵权纠纷案件。本案符某能否作为赔偿义务的主体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从本案的事实来看,符某属海南省卫生学校电教室教员,在暑假期间符某负责收发工作。这是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安排并给予津贴。符某与学校之间虽然未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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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1995)秀民初字第135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口民终字第57号。
2.案由:侵权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77岁,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原海南环保办副主任(现已离休)。
原告(上诉人):吴某1,男,44岁,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海南省卫生学校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蔡凌西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符某,男,26岁,汉族,海南省琼海市人,海南省卫生学校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经鹤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少平;代理审判员:谭芳经黄超燕。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强;审判员:杨兹凤;代理审判员:裴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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