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诉四川省石油集团天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仲裁时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民终字第2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映伶 单位:
本案注重了以下两个问题:
1.怎样认定被上诉人制作的“除名文件”是否向上诉人欧某送达。因为目前没有单独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法律规定,所以在处理本案时,应当在适用实体法即《劳动法》的同时结合《民事诉讼法》的举证程序法则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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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02)天全民初字第157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民终字第215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欧某,男,48岁,汉族,雅安市人,住四川省。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冯玉彬郭凤林四川雅安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省石油集团天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某,四川省石油集团天全有限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唐蓉生方劲松四川雅安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军;审判员:高汝珍邹涛。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忠祥;审判员:刘映伶付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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