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等诉林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同乘人;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190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思勇

汪霞

魏博

代理律师:

邱凯

薛梅英

刘颖

法官解说
同乘者郑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我国目前民事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种,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本案在性质上不在法定特殊侵权行为之列,而属于一般侵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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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2011)罗民初字第38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1903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钟某(钟某1、钟某2之父),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钟某1、钟某2之母),女,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邱凯、薛梅英,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
被告(被上诉人):颜某,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陈某,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颖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郑某,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
被告(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负责人:陈小平,总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蔡某(公司职员),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安;审判员:李孝逸;人民陪审员:林芳。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思勇;代理审判员:汪霞、魏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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