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保险公司与钟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交强险;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终字第902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黄思勇

汪霞

魏博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肇事司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保险公司可否以此为由,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对此持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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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1)罗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终字第902号民事判决。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钟某,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畲族,系死者钟某2的母亲。
原告(被上诉人)余某,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钟某2的父亲。
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向先谢光辉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10号国际大厦24层A、C区。
负责人周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公司员工。
被告(被上诉人)何某,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被上诉人)赵某,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榕武;代理审判员:张继访、人民陪审员:林钦。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思勇;代理审判员汪霞、魏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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