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不予履行法定职责案 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法定职责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276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金刚

葛翔

姚倩芸

法官解说
公安机关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重要行政机关,其主要的职责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原告发现邓某在网络上宣称其有"剽窃"学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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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1)虹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27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公安其他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被上诉人),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高阳路701号。
负责人孙某,该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段某,男,该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1,男,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海红;审判员:吴宪刚;人民陪审员:王静。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金刚;代理审判员:葛翔;代理审判员:姚倩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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